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安徽省合肥工业大学校友会”,简称为“合肥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HefeiUniversityof TechnologyAlumniAssociation,缩写为HFUT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合肥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结成联合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弘扬合肥工业大学校训精神及优良传统,联系校友、服务校友、成就校友,为母校建设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校友,促进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合作交流;
(二)服务校友,赋能校友的事业发展,增强校友归属感;
(三)成就校友,支持校友为国家建设、社会进步和母校发展作贡献;
(四)指导、支持各类校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五)协助母校拓展办学资源,为校友捐赠提供支持与服务;
(六)建设和维护各类校友信息平台,通过刊物以及新媒体等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
(七)组织开展各类校友活动;
(八)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合肥工业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合肥工业大学校友:
1.合肥工业大学各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外国留学生、交流生、名誉学位获得者等。
2.曾在合肥工业大学各时期任教、任职者,以及来校工作的访问学者;
3.被合肥工业大学聘请的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有名誉职衔的人士。
第十条不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对合肥工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获得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各地校友会、行业校友会可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合肥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学校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个人或组织的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6年3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